纵论九民会议纪要 共探金融司法前沿
2019年11月3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共同主办的第二届金融司法前沿论坛暨九民会议纪要金融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隆重举行。知名法学学者、资深法官、公司法律工作者、律师以及金融机构高管等各界才俊百余人汇聚上海,云集财大,纵论司法实践问题,共商金融法律大计,火热探讨九民会议纪要对金融领域的重大影响及争议解决趋势。
本次论坛围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或“纪要”)中所涉及的金融法律问题设置五个单元,分别聚焦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及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开幕式
本次研讨会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教授郑少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分别致开幕辞。
郑少华教授在致辞中首先代表主办方之一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向大家表示欢迎。他指出,九民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包含123条,本次研讨会的五个议题皆是其中与金融纠纷相关的部分,相信通过一整天充分的讨论与研究,大家对相关问题会有比较清晰的看法,这也是本次会议的目标所在。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行政法规角度来说,其中非常明显涉及到了竞争中立或者竞争中性的问题。对此,郑少华教授认为,本次会议不仅与规范法学的问题有关,可能还会涉及到营商,足见其重要性和价值。
吴弘会长在致辞中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予以了充分肯定。他表示,近年来很多金融业的相关问题暴露,导致法院与仲裁院的金融纠纷案件数量成倍增加,对现有立法和司法都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所以,将这些问题上升到理论角度来进行研究讨论,从而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司法解释和司法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此次九民会议纪要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亦是一个重大突破,相信通过集中各方意见,以及充分的研究,会为最终准确执行法律、准确认定和审判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最后,吴弘会长向主办单位表达了感谢,他认为此次研讨会将会使九民会议纪要的讨论站上一个新台阶,为金融法治的建设,特别是金融司法创造更好的基础。
吕红兵律师在致辞中表示,“九民会议纪要”很重要,事实上已经成为法官审判的参考、律师办案的引领、学者研究的对象、公司运营的标准。就律师而言,这既是争议解决律师在诉讼仲裁调解中的标杆,又是非诉讼律师合规服务的标准,也是发行上市证券律师审核内容的标配。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法律服务机构之一,是投融资领域尤其是资本市场最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近年来也致力于争议解决业务的壮大与发展。在实践中我们律师办的一个又一个的“个案”,或许是大案、要案,通过整理、总结、提炼,成为学者的“文案”、教授的“教案”,而又经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努力,可以成为参政议政的“提案”和“议案”,最后可能被司法解释、法律条款借鉴、吸收成为“法案”,从而为法制建设贡献应有的微薄之力。今天各路精英于周末、远道而来参加这次会议,也正体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共识,以及共商、共建、共享之举。
单元一
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俞巍的主持下,与会专家学者在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单元,深入讨论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权转让”“公司人格否认、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对赌协议效力”“公司股东争议解决的新趋势及应对”等议题。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钱玉林阐述了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表决权是否受到限制以及股权转让等问题,并肯定了九民会议纪要在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的区分意义。钱教授还认为,表决权是基于股东资格享有的权利,通常理解为固有权,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是否可限制表决权有待商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克就公司人格否认问题,从保护债权人和保护非控股股东这两条路线出发,着重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发生冲突时的利益平衡问题以及能否清晰区分债权人和股东身份等问题,旁征博引,层层揭示其本质。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民法教研室主任杨代雄就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问题,肯定了九民会议纪要在解释路径、对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相对人的证明责任、普通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区分上的规定,同时也表达了自己的一些不同看法与疑问。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葛伟军结合域外法的一些规定,着重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前置程序纠正机械化适用法条、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及调解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针对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磊认为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对赌的规定延续了法院之前的裁判思路,区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在解决有关对赌协议的纠纷中,应关注投资方与其他股东利益的再平衡、尊重公司治理过程中博弈的规则等问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丁伟晓就“公司股东争议解决的新趋势及应对”分享了自己的研究成果与观点。她认为股东争议中人合性的破坏将直接影响公司资合的走向,而目前的司法救济路径存在一定局限性。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关系中,仅凭双方的股权代持协议不足以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公司股东资格尚需公司和其他股东的确认程序。
单元二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宋晓燕主持了第二单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该单元重点探讨“适当性义务与金融产品的责任主体” “告知说明义务的标准、举证责任及民事责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如果承担责任,金融产品的责任主体该如何确定?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孙维飞从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等不同角度,深入剖析了金融产品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承担主体。
上海金融法院庭长单素华法官围绕告知说明义务的标准、举证责任,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着重分析了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就投资者与卖方机构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民事责任赔偿范围是否应涵盖预期利益的损失进行了解读。
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王婉怡提出,应该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厘清“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普通金融消费者与高风险金融消费者”这三组概念。
单元三
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三单元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围绕“中国证券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构想”“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及诉讼程序、证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重大性与信赖要件”“场外配资的业务模式及法律问题”等议题展开。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高圣平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冷静重点解析了九民会议纪要第85条中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并结合在重大性标准认定上发展较为完备的美国实践及经验,分析了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一些可取之处。
关于信赖要件,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樊健认为能否在主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等均适用信赖推定原则应当作进一步研究。樊健老师指出,本次会议纪要在代表人诉讼方面提出了更为完善的意见,但在代表人诉讼中,如何确定代表人、如何保证和解协议获众多当事人同意等问题仍值得进一步思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中心研究创新部经理徐承志则针对九民会议纪要第86、87和88条阐述了自身对场外配资合同的思考。他指出,是否可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直接认定融资融券合同无效,值得商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从先行赔付制度产生的原因出发,结合证券市场领域中目前先行赔付制度的实践,以法理的角度对先行赔付制度进行了解析。他还从先行赔付制度与保荐机构意思表示、我国先行赔付制度的特点、举证责任分配与承担、证券法三审稿第103条的规定对先行赔付制度进行了延伸的思考。
单元四
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主持,大家讨论了新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动产和不动产担保、动产动态质押以及担保一般规定等。
高圣平教授指出,在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相区分的原则思路下,九民会议纪要第67条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第68条解决是否发生物权效力的问题。对于涉及到未在法定登记机构登记或者还未有法定的登记机构的情形,高圣平教授认为应当考虑其登记方式是否足以达到物权公示的目的和效果。针对纪要的第69、70条所涉及的保兑仓交易,高圣平教授认为除纪要所提及的模式外,有的保兑仓交易合同约定,如果出现买方不足额清偿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由卖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能构成非典型的担保。
就担保从属性的表述问题,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纪海龙认为应当表述为:主债权不存在,担保权不存在。进一步细分则应表述为:主债权没有产生,担保权没有产生;主债权已消灭,担保权已消灭等等。两者系债权与担保权之间的从属关系,而非合同和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他还指出,担保责任范围大于主债权是否应当允许并承认其效力,涉及混合担保的担保人之间能否互相追偿等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朱晓喆教授代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昊分享了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的观点。他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以及目前的司法实践,深入浅出地对房地分别抵押、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关于纪要66条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的问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庄加园表示,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原来担保法的动产抵押成立要件区分不同的动产,物权法之后包括民法典草案,都统一采用登记对抗要件,这使得原来的司法解释表现出相对落后性。此次强调质权和抵押权均完成公示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样的安排更有利于担保权人确定各自的优先顺位,基本符合担保法改革的方向,也有利于担保权人或者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信托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生亮结合九民会议纪要第64条,提出了是否应当在动产动态质押下分为瑕疵设立和履行障碍的问题。他还指出,涉及到出质人虚假出质的,此种情况下监管人和质权人的过错以及责任分担问题,应当予以进一步讨论并作出规定。另外,针对质权设立判定问题,条文中是通过间接占有的方式,但是间接占有的方式是否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值得进一步商榷。
单元五
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主持。与会嘉宾就“司法调整金融交易的角度与限度——以营业信托中的回购、结构化与增信问题为例”“营业信托纠纷的裁判规范”“结构化信托的法律关系探讨”“资产管理案件中 ‘刑民交叉’情形的法律规定”等议题,展开了交流与交锋。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李志刚从交易实践、司法调整、规范说明三个方面展开对司法调整金融交易的角度与限度的探讨,并对纪要的第89条到第95条进行了逐条解读。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宇评述了九民会议纪要的第89条、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并犀利指出其中的存在的问题。他还指出,普通信托法领域,不承认商业判断原则;而商业信托法领域,有法律明文确定适用商业判断原则,或者说受托人和公司董事一样负有责任。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胡旭鹏重点对九民会议纪要的第90条。他认为,将优先级和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的表述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另外,该条还存在募集阶段和运用阶段混同的问题,与场外配资的规定也有冲突,需要考虑到规定间的协同问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万志尧主要从刑民交叉问题受到高度关注的原因和刑民交叉问题的复杂性两方面讲述了自己的看法。他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刑民交叉的司法解释,形成令人信服的成体系的刑民交叉法律规定,以实现各地区法官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的一致性。
闭幕式
闭幕式由国浩上海管理合伙人管建军主持,国浩上海管理合伙人、主任李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宋晓燕致闭幕辞。
李强主任表示,他非常高兴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能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这次金融司法前沿论坛。今天的会议有来自审判一线的法官视角、有来自理论探索界专家学者的研究、有来自实务界律师同仁的观点,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令人受益匪浅。他希望未来国浩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能够有更多的合作机会,为各位专家学者、律师同仁提供交流平台,并进行更多的学术交流。
宋晓燕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的成果给予高度评价,并向与会人员表示感谢。她认为专家学者不仅要有专业知识,还要能发现真问题,将专业知识转化为观点输出,再通过交流将观点上升为思想,正如此次很多发言人从国际视角探讨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提出针对九民会议纪要的完善意见,就有很大的意义。最后,宋晓燕教授表示,此次会议通过与律所的合作,法官的参与,以及与各位专家学者的交流,有助于形成合力,共同为法学理论研究做出贡献,推动法治建设。